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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偷科技?】美國開國元勛 其實也是工業間諜「擁躉」

▲ 中美貿易戰協議無礙中美科技戰,美國常說中國偷科技,但工業間諜絕非中國才有,美國開國元勛也很熱衷「技術轉移」

中美貿易戰達成第一階段協議下,中美另一範疇角力——科技戰更為令人關注。從5G到人臉識別,由華為至海康威視,美國特朗普政府擺出一副準備讓中美科技「脫鈎」陣勢。對於中國科技發展迅速,美國經常簡單稱之為「偷竊」,這相信雖有一定事實基礎,卻忽略了中國科研能力。而且,工業間諜絕非中國特色,美國開國元勛當年就非常熱衷今天所講的「技術轉移」,為美國強大打下基礎。

美國在1783年雖然戰勝英國贏得獨立,但國力仍遠遜當年仍是世界霸主英國;縱美國一眾開國元勛意識到科技興邦的重要,惟美國紡織業(當時西方主要工業)卻十分落後,而令自己站穩陣腳並趕上對手、改善國家安全環境的最快途徑,自然不是從頭做起。

美國首任國務卿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1791年《關於製造業的報告》(Report on Manufactures)中,就制訂了「鼓勵本土發明和發現,以及將其他國家成果,尤其是機械引入美國」的政策。

漢密爾頓這份報告向國會明言,常用的鼓勵途徑就是金錢獎勵以及特權,而:

對於(引進別國)改善(技術),以及價值非凡秘密,給予引進者相同於(本國自身技術)開創者和發明者的獎勵,是可取的做法。

(…it is desirable, in regard to improvements, and secrets of extraordinary value, to be able to extend the same benefit to introducers, as well as authors and inventors.)

美國國父甚至制訂了法律,為工業間諜活動護航。美國1793年專利法容許,將外國科技引入美國的人士,可以為有關科技申請專利,而外國發明家則無法獲取美國專利。

對此,美國當代經濟學者Pat Choate很傳神地用了白話解釋:

任何美國人都能將外國發明引入美國,並將之商業化,完全享有法律免責。

(Any American could bring a foreign innov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mmercialize the idea, all with total legal immunity.)

美國這樣幹,英國肯定有意見。英國當年因此採取強硬措施,可是美國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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