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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妻子再发声: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

应莹表示,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是建议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列入操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徐翔案发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在进行高送转和大规模减持,也并没有受到处罚。仅仅是因为泽熙树大招风,所以构成操纵,这样的说法我都难以接受。

腾讯财经 12月23日消息,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的妻子应莹晚间在腾讯新闻发声表示: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就“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应莹表示,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是建议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列入操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徐翔案发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在进行高送转和大规模减持,也并没有受到处罚。仅仅是因为泽熙树大招风,所以构成操纵,这样的说法难以接受。

应莹还表示,人生几度春秋,经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这里先说一声抱歉了。

近期由于我父亲的身体原因,没有及时来微博更新,也没有向大家通报离婚案的最新进展,实在是感到抱歉。

昨日看到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整个《意见》有28条,我仔细看完后十分感动,我举双手赞成中央的举措,再对照我家庭的遭遇,我真的感到十分寒心。

我特别注意到《意见》的第十三条: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这一条用4个严格来“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资产”。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啊。我翻出来徐翔一案来对照,4个“严格”条条对照,全部落空。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徐翔案中,查封和扣押不属于徐翔名下和我家庭名下的资产,连我父母的房产都予以查封。我想请问,这样野蛮的程序是怎么来的?这依据又在哪里?

第二,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青岛中院早在2017年年初已经判决徐翔案,在判决书中提到要依法甄别涉案资产,予以返还。现在我们家庭的合法财产全部遭到扣押,在判决书认定徐翔开始进行操纵证券市场之前(2010年11月开始),我们家庭已积累了近百亿元的合法财产,在参与涉案的这些交易期间(2010年至2015年),徐翔也通过合法财产合法地投资收益。我认为,这些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也不是涉案财产,凭什么过了3年都不甄别?

第三,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2015年9月,泽熙有员工近百人,管理资产近200亿元,每年纳税数千万元,徐翔案发后,泽熙公司全部资产遭到查扣,车辆全部被拍卖,员工全部失业,整个执法过程丝毫没有区分泽熙公司的法人资产和徐翔个人资产。

第四,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这一条,我就不想说了,徐翔犯罪,处罚简直是株连九族,这哪里还有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简直是抄家大法一锅端。

说到离婚案,我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从8月底在青岛开庭到现在延期判决,我预感我的离婚案可能会创造中国的一个记录,我和徐翔夫妻双方在都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上海黄浦区人民法庭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式,进行无理的拖延。我有理甶怀疑,黄浦区人民法院是在配合青岛中院,双方恶意合谋。

我再一次严正声明:我对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无故无限期拖延、至今不进行资产甄别的渎职做法,感到非常愤怒;我对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无故拖延审理期限、至今不给予任何说法的渎职做法,感到非常愤怒。

我的离婚案受到各界的关注,尤其是私募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行业律师,他们给我提供不少有价值的信息,也建议我有另外的思路,我开始翻阅和寻找一些关于案件的蛛丝马迹,终于找到一些有价值信息。我通过查阅复核资料和通过庭审旁听人员对案件逐步复盘,我发现徐翔案的整个定罪和审判是有瑕疵的,以下是我还原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

从当天的庭审来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认为:

1、资金操纵没有成立的基础。在交易时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账号占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构不成资金操纵。

2、市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根据2014年5月国务院的通知,市值管理有法可依。

3、高送转是上市公司为增加股票流动性普遍的做法,不属于信息操纵。

4、徐翔等人不属于涉案公司管理层,只是建议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高送转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有上市公司(比如宁波联合)未采纳高送转的建议。

5、涉案13支股票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程序合法,无一个虚假信息,不能算是信息操纵。

6、有些股票泽熙持有后,因2015年整体上涨行情导致股票暴涨,泽熙持有期间并未继续买入,股票也是暴涨,泽熙清仓后,股票还是暴涨,这完全构不成操纵。

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

1、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送转是否构成信息操纵。

控方指控徐翔建议大股东在减持前高送转,是属于操纵行为。徐翔认为,高送转是属于真实信息,减持前也是按照规定进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纵。此外,送股的决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徐翔本人只是建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谋的情况。

2、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

比如,徐翔提到万邦达在10送20后的第二阶段暴涨过程中,徐翔没有买入一股。减持前,所有的过程都是按照证券法进行合法公告,把这部分的减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对的。控方认为,泽熙名字出现在前十大流通股中,减持方用了泽熙的名气就算是操纵,因此所得收入都应该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认为,泽熙是一个正常经营的私募公司,不能因为由于买入股票位列股东名册就算是信息操纵。以上全部是庭审还原,我可以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负责,以后我将逐渐披露庭审信息。

按照控方看法,徐翔和13家上市公司一起合谋犯罪,构成1+13的涉案主体。现在从判决结果来看,为何只判决徐翔等3人,那13家企业的实控人都判缓刑和罚款?为何最后只重罚徐翔?

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只是建议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这样列入操纵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徐翔案发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在进行高送转和大规模减持,也并没有受到处罚。仅仅是因为泽熙树大招风,所以构成操纵,这样的说法我都难以接受。众所周知,2015年上半年牛市整体行情大涨,总不能说是徐翔操纵大盘暴涨吧。

徐翔认罪认罚,我尊重他本人的决定,但不代表我对本案判决没有看法。我会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管离婚案结果如何,我们夫妻的合法财产理应有我的一部分。青岛中院拖着资产甄别不执行,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然对我的离婚案恶意拖延,我有理由相信两地法院是否合谋,我将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自我甄别,到时候公布给大家,也让大家全面了解徐翔案的整个过程。

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人生几度春秋,经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这里我先说一声抱歉了。

网友跟帖:

应莹,你敢保证你老公徐翔每次那么精准埋伏在一些重组股及高送转股前面是凭他天生的预测能力么?集中大资金暴炒某些股不是和大股东合谋的?你敢保证吗?去测测谎就会出来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企是对的,但不是保护你们这类在金融市场利用内部消息兴风作浪、破坏国家金融市场的人和企业!

徐翔抓的时候被直播了,这种一般都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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