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動法戰時管制媒體 被指損新聞自由 台“國防部”:應對錯假資訊認知戰 非戒嚴軍管
【台海聚点】台灣地区“國防部”日前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新增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道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散播不實動員資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法令引起公眾質疑,“國防部”昨澄清並未箝制新聞自由,修法目的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部分媒體形容「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中央社報道,“國防部”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表示,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多項規定。「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則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台灣動員或局部動員。
更名《全民防衛動員法》 刪「準備」
此次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配合新增資訊傳播、金融外匯、資訊通訊等動員準備方案。有關信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內容,遭部分媒體解讀稱,當國防部下令動員,就代表將管制媒體與記者,形同戒嚴、箝制新聞自由。
“國防部”昨晚發布新聞稿澄清,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信息處理,須有效規範,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
“國防部”指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以期望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進行,同時也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安的必要措施。
中央社引述軍方人士強調,此次並非因俄烏戰爭而提出修法,在因應新聞不實的法條部分,《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已有類似條文,相關部會的《災害防救法》、《傳染病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亦有相關條文;“國防部”是配合政府政策詳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且政府打擊假信息是在俄烏戰爭前就已展開。
戰時散播不實資訊 最高3年徒刑
此次引發關注的法案修正部分,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互聯網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不實信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案中也增訂:「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資訊處理,信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劃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互聯網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日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