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黎智英案料成馬道立「封山」之作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上周批准涉及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保釋,惹起極大爭議。事關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李運騰法官給予黎智英保釋時,明顯錯誤理解這條條文。
李官錯誤理解《國安法》42條
李官在給予黎智英保釋時,列出一堆苛刻條件,包括,除了警署及法庭外不得離開住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不得會見任何外國官員,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包括電視、電台或網上)的訪問,不得在綫上或綫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包括Twitter的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評論、留言和信息。
李官列出上述條件,明顯就是他相信黎智英可能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他仍然給予黎智英保釋,估計他是以為法庭列出的條件,已可阻止黎智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可是,法律界人士指出,《國安法》四十二條的規定,不是要法庭去阻止獲保釋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是要求法庭一旦不能排除該疑犯會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要拒絕他保釋。以黎智英的個案為例,他是一個政治能量極高又擁有傳媒王國的人,即使法庭的保釋條件,亦不可能完全阻止他作出相關行為,例如指揮其他人去危害國家安全。
正由於李運騰法官對《國安法》第四十二條作出錯誤理解,律政司極速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本來排期於十二月二十九日處理,昨天則決定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律界人士估計,終院延遲處理今次上訴,或是因為委任終院「國安法官」的手續需時相關。
現時終審法院除了首席法官馬道立,只有三位常任法官,包括候任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以及李義和霍兆剛;另有四位本法非常任法官,包括包致金、陳兆愷、鄧國楨和司徒敬。根據《終審法院條例》,若果有關保釋上訴涉及重大法律原則,上訴許可聆訊需要有三名法官審理;若上訴許可獲批,正式審訊需要有五名法官審理。由於《國安法》規定國安法官不能任命海外非常任法官,林鄭需要在現時七名本地常任及非常任法官中作出任命,可選擇的範圍非常小。而首席法官馬道立更會在一月十日退休。資深大律師兼行會成員湯家驊估計,雖然馬道立即將退休,但上訴許可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決定,由於案件緊急,一旦上訴許可獲批,估計終院會即時處理案件,馬道立仍可趕得及處理這宗個案。因此,黎智英這宗涉及國安法的保釋上訴,可能成為馬道立的「封山」之作。
作者:杜良謀(星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