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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域外管辖权大 港人或非港人境外倡独可入罪

【火辣网】《港区国安法》第3章6节有条文提到“域外管辖权”,其中第38条提到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进行违反国安法的行为,亦适用于该法例。本身是律师的议员吴永嘉表示,在域外管辖权下,任何人即使在香港以外地区,组织或筹集资金用在港独活动,又或计划实施分裂国家等行为,即属违犯港区国安法。

吴又指出,在港区国安法下,任何有证据显示其为台独或藏独份子,均有机会被拒入境甚至被捕。他强调内地国安法早有类似条文,一旦有藏独份子入境即可被拘捕,认为港区国安法是内地相关法例的延伸。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亦表示,国安法的“域外管辖权”延伸范围极大,简单而言,法例涉及的行为不单在香港,就算并非香港永久居民、或全球人士,在香港以外进行牴触了该法例的行为,亦可以构成违反港区国安法,相关人士只要踏足香港境内,即有可能被逮捕及检控。
此外,张又提到港区国安法第3章2节第22条订明,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包括“其他非法手段”,他亦指范围可以非常广阔,例如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若被视为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亦有可能违反港区国安法。
港区国安法第3章6节的36至38条规定,该法适用在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进行违反国安法的行为,亦适用于这条法例。
英国天空新闻台记者切希尔(Tom Cheshire)周二(6月30日)撰文指,《港区国安法》符合评论员最悲观的预期,又指条文有很多可能斟酌之处,但魔鬼不是在细节,而是在于其含糊性。他指,该法涉及罪行的定义广泛,但最终话语权却在北京,释法权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香港。(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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