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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追究与老美营救

现在最紧张、最期盼“港版国安法”不设所谓“追溯期”的,是以黎智英为首的“叛国祸港四人帮”,以及在今次反修例黑暴中的一些里通外国者和港独分裂分子,反对派和一些司法中人对“港版国安法”提出的各种反对说法,甚么“影响司法独立”呀,“行政干预司法”呀,“违反《基本法》”呀,“摧毁一国两制”呀,都不是黎智英之流最关心的。他们只盼“港版国安法”不设追溯期,自己就可以继续逍遥法外,不受国安法惩处。至于现在被检控的“非法集结”、“刑事恐吓”等等,他们是不当回事的,何况过往的经验显示,这类案件由香港司法处理,多数是罪名不成立或轻判了之,坐几天监、扫几次厕所,没啥了不起,“还会让自己的人生更精彩”。

然而,要是“港版国安法”与全国性法律的《国家安全法》之法律有效期相一致,从二○一五年计起,黎智英之流就大祸矣。此皆因“港版国安法”还清清楚楚的规定中央对香港“极少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从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都可以在内地处理,与国家司法机关相连接。有此规定,黎智英之流的“香港司法保护伞”就不管用也。无怪乎黎智英要一个劲儿的申请“更改保释条款”,要求离港前往美国。还有一些“身有屎”之人最近频频与“蛇头”联系,拟以非法途径“畏罪潜逃”也。

美国人是很想帮黎智英的,尽管“港版国安法”实施后,其“反中乱港”、“为美国而战”的能力和价值必定大打折扣,但老美也正好想利用此向北京和港府施压,拿美国“自制”的各种“法案”威胁制裁北京和港府,这个架势已经摆出来了,如果黎智英之流不被国安法“追究”,老美尚不必“采取营救行动”;如果被追究了,老美为了让自己的“对华对港制裁”更有声势,那么想尽办法把黎智英之流“弄出去”,弄到美国现身说法、表演一番,当然更好。这样的“苦情戏”、“救命戏”,老美用之多矣,为的是多招些汉奸走狗奴才也。
作者:柳扶风(香港) 文章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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